解释一下所谓的证据不完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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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这是有现实案例支持的,在1990年,日本著名的“足利事件”,就是日本刑侦歷史上警方首次引用dna鑑定结果作为主要证据。
  然而结果呢?
  这起案件中的dna检测方法是当时较早期的“rflp法”(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態性),
  技术尚不成熟,后来被证明存在误判。
  2009年,当时被认定的凶手,在新型dna检测(str法)重新鑑定后被证实无罪,隨即被释放。
  这就是新技术不够完善,不够准確可靠带来的恶果。
  再说回本案,只依靠时间线来断定,只有你能作案,所以你是凶手,可能吗?
  答案是没问题。
  同样举出实际案例,在1993年的丰川市高龄女性杀害事件中,警方就是以时间顺序+邻居证词+被告行为矛盾三者为基础,成功定罪。
  而恰好,这三点,在本文中,都有对应。
  日本法律体系是跟英美学的,法庭对之前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很重视,所以在这个情况类似,又有前例的情况下,完全可以认为是“铁案”。
  我从两方面都解释了,现在应该不存在所谓的“爭议”了。
  没有实际相似的案例判罚支撑,难道我会乱写妃英理的话?